下船离职
Disembark dimission
船员下船离职是指船员在公司安排下或完成合同期限内的船上工作,做好船上工作任务交接后,下船休假的系列活动。 (3)船长离职时若无接任船长,应在确保船舶安全的前提下,前往船舶停靠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签注《船员服务簿》解职信息。 (4)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提示1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资历、有关训练的证件,是船员申请考试、办理职务升级和换领船员适任证书的关键证明文件,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一定要随身携带,按要求规范记载。 提示2 船员应及时关注个人任解职信息,发现下船后船员管理系统仍显示在职的,可及时联系之前工作的船舶进行处理。 确因船舶注销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解职的,可联系属地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按要求提供船舶注销证明、船员服务簿、身份证等材料。 2、非正常下船离职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提示1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船员承担遣返费用。 提示2 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可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申请援助,必要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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