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凯西·吉姆·吉卢阿诺·兰博瑙、弗朗西斯·利姆·阿奈兹(以下分别简称“兰博瑙”“阿奈兹”),菲律宾国籍。
法院经审理查明:利比里亚籍“珀尔修斯”轮系钢质散货船,船长199.9米,船宽32.26米,型深18.5米,36,336总吨。中国籍“闽晋渔XXXX9”轮系钢质捕捞船,船长36.73米,船宽8.2米,型深3.95米,364总吨。案发前,被告人兰博瑙系“珀尔修斯”轮二副,被告人阿奈兹系该轮水手。
2020年8月24日7时许,“珀尔修斯”轮从马来西亚甘马挽港空载驶往中国上海港中远船厂进坞修理。
同年8月30日0时至4时,“珀尔修斯”轮由值班二副兰博瑙驾驶,水手阿奈兹辅助驾驶。当日3时33分许,“珀尔修斯”轮航经台湾海峡北部海域,与“闽晋渔XXXX9”轮形成交叉相遇局面。
“珀尔修斯”轮作为让路船,未积极履行让路船义务,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未以安全航速行驶以及未使用操纵和警告声光信号;“闽晋渔XXXX9”轮作为直航船,亦未采取正确的避让行动,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未以安全航速行驶。
3时47分35秒,“珀尔修斯”轮左舷与“闽晋渔XXXX9”轮在该海域发生碰撞,“闽晋渔XXXX9”轮迅速向左翻沉入海,导致该轮14名船员落水,其中2名船员陈著平、陈国文游出水面,登上翻扣在水面的辅助小艇底部,6时许被过往渔船“闽晋渔05769”轮救起,其余12名船员随船沉没。经海上大规模搜救及常态化搜寻,始终未发现踪迹。
碰撞发生后,被告人兰博瑙、阿奈兹将右正横0.13海里处的一艘往西南方向行驶的渔船误认为“闽晋渔XXXX9”轮,以为“闽晋渔XXXX9”轮仍在正常航行,驾驶“珀尔修斯”轮离开事故现场。
当日,“珀尔修斯”轮接通知发生船舶碰撞事故,遂航行至上海接受调查。
2021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调查及平潭海事局认定,本起事故是两船互有过失的海上交通责任事故,“珀尔修斯”轮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珀尔修斯”轮值班二副兰博瑙和水手阿奈兹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员,“闽晋渔XXXX9”轮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兰博瑙、阿奈兹在其居住的隔离观察酒店向上海海警局自动投案,递交自首书面材料,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珀尔修斯”轮所属公司及相关方与事故被害人等相关方达成赔偿协议,向“闽晋渔XXXX9”轮全部被害人及家属支付赔偿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56.4万元,取得部分家属谅解,同时赔偿“闽晋渔XXXX9”轮船舶方相关财产损失和费用合计965万元。
2022年5月,经近亲属申请,厦门海事法院判决宣告陈代钦、陈代挺、陈亚小、李明彬、施稳定、杨秀国死亡。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兰博瑙、阿奈兹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海上交通事故,致12人失踪,其中6人被宣告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兰博瑙、阿奈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于案发后在船舶公司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沉没船舶所有人的经济损失、费用,取得了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凯西·吉姆·吉卢阿诺·兰博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弗朗西斯·利姆·阿奈兹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兰博瑙、阿奈兹未提出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海事调查报告》显示,“珀”轮值班驾驶船员主观上察觉发生了碰撞,未履行救助义务并直接驶离事故现场,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轮当班二副及值班水手的上述行为构成肇事逃逸。
上海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不属于肇事逃逸,也不属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理由是:
第一,两被告主观并未认识到碰撞导致渔船被撞沉。根据AIS、航行记录等录音信息,被告供述,在碰撞发生后发现该渔船AIS信号,造成认识错误。
第二,两被告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
第三,12名船员失踪并非两被告逃逸造成。调查报告和专家意见可反映出,根据当时情况,落水船员获救可能性较小。渔船瞬间倾覆并沉入70多米的海底,随船人员无生还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死亡2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属于《刑法》第133条中段规定的“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中,在碰撞事故发生后,两本高主动投案,如果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取得部分家属谅解,所以法院给予了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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