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是Z渔船船舶所有人、船长,100%持股。 2021年8月2日,县海洋局会同镇政府对Z船进行开捕前登轮检查。检查发现,Z船有船长1人,船副1人,助理船副1人,轮机长1人。经调查,船副和轮机长是吴某找来应付检查的,不实际在船工作,而且还有6名人员无船员证书在船工作,不符合出航条件。于是,执法人员指令吴某禁止离港、停业整改。 2021年8月7日15时,吴某某驾驶Z船,带着助理船副,搭载其他19名船员(7人有证,12人无证),擅自开航前往长江口出海作业。 当天23时30分,因违规驾驶、操作不当、航道复杂等原因,Z船发生触损侧翻沉没。21名船员乘坐2只救生筏逃生。直至8日4时,被“东海救102”“嘉舟9”救起。 2.拒不执行行政机关要求责令整改! 本案职能部门发现涉案渔船存在事故隐患后,以书面工作单和口头告知形式责令其禁止离港,停止作业并整改,属行政命令。吴某在接到职能部门的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同时吴某明知Z船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弄虚作假,逃避检查,其行为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 3.重大事故隐患与现实危险存在因果关系! Z船在擅自出航后不久即触损沉没,造成船舶沉没,21名船员在大海漂流,具有随时可能遭遇生命危险的现实危险,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总体原因属于不当驾驶行为,而不当驾驶行为与之前的职务船员配备不足的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和被引起合乎规律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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